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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总林长令第2号

来源: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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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总林长令

第2号

 

现将《庆阳市林长制工作制度》《庆阳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级总林长    黄泽元    周继军

 

                                                                                     2022年11月23日

 

 

庆阳市林长制工作制度

 

为推动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庆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庆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安排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压实林长责任,形成运行规范、权责清晰、协调有序、保护有力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第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林长制工作规划统筹、信息共享、政策制定、督查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实现林长制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所承担的林长制工作职责,将相关内容列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系人,报市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根据林长制推行情况,适时召开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或市级总林长会议、市级林长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或市级总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召集,主要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林长制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或发生重大林草事件时,可随时召开。

市级林长会议由各市级林长召集,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责任区域林长制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等。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召集,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市级总林长和市级林长指示批示要求,审议拟提请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政策文件和拟上报的重要报告和请示等。

市级林长会议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市级林长制工作督查分为市级林长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和市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督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市级总林长或林长主要督查市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总林长、林长履职情况,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林长每半年至少督查1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督查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市林长制办公室主要对全市推行林长制工作和工作任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市级总林长、林长应当开展巡林调研,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巡林调研每年不少于1次,在国土绿化、森林草原防火等重要节点和重要生态责任区域应当增加巡林频次。

总林长、林长巡林调研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林草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林草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履职情况;林草资源保护和质量提升以及涉林草案件查处情况等。

市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总林长、林长巡林调研资料,建立工作台账,下发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并及时向总林长、林长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建立“两单两函”工作机制。两单是指林草资源现状清单和林长制工作问题清单,两函是指林长工作提示函和林长制重大问题市级督办函。

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向总林长、林长提供责任区域林草资源现状清单,汇总总林长、林长巡林督查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市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重点和推进情况,适时向市级林长呈送工作提示函,提示林长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责任区域的问题、工作时限和注意事项等。

发生重大林草案件、重大森林草原灾害、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或发生涉林涉草群体上访事件等情形时,市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向县(区)总林长下发“林长制重大问题市级督办函”,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提请总林长或林长约谈有关负责同志。

第七条 县级总林长采取年度述职评议方式向市级总林长报告林长制工作情况,每年现场述职比例不低于30%,其他总林长提交述职材料。

县(区)总林长述职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行政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推行成效、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安排等。

市级总林长、林长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平时掌握和履职情况对述职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经市级总林长同意后,通报市级林长和县(区)总林长,并纳入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区)林长制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阶段性目标完成等情况,掌握了解市级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总结上报典型做法和经验。

第九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林长制工作宣传力度,依法公开林长制工作信息,宣传推广好的做法,主动回应社会热点和舆情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落实林长制工作,促进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推动全市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根据《甘肃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庆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林长制工作考核,旨在通过科学评价各县(区)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状况,推动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管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量化考核;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工作实效;坚持督查激励,强化结果运用。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8个县(区)和4个林管分局。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保护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保护发展目标考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

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国土绿化、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情况、突出工作成效等7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保护发展目标考核每5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与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期相对应。规划期末利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林草资源管理“一张图”等成果,对照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目标进行考核。

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根据7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通过科学监测、工作督查、日常监管等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第七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林长制保护发展目标考核及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内容指标、评价标准及赋分、计分方法及考核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各县(区)自查和市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对象应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经县级总林长审定后连同相关数据资料按时上报市林长制办公室,并对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林长制办公室对考核对象数据资料进行核实。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将其纳入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将在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按照《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林长等进行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林长制工作一线。

第十二条 考核组要严格考核纪律,严把考核质量,对考核结果负责,确保考核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