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庆阳市直林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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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林计字〔2014〕65号
庆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庆阳市直林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林业总场、局直单位:
现将修订的《庆阳市直林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林业局
2014年9月24日
庆阳市直林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林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规发〔2013〕230号),市政府印发的《庆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4〕112号)、《庆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3〕79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13〕30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优化市级政府采购流程的通知》(庆市财采〔2014〕5号),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林业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庆林计字〔2014〕3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排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林业生态建设和政策补助项目,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等林业补贴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林业贷款贴息、农业综合开发、国有林场改革等林业补助资金项目,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条规定所列项目之外,使用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实施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和生产用房建设,安全饮水、苗圃设施、林区道路和护林防火设施建设,锅炉和电梯购置安装,办公设备、生产机具、车辆和网络软件购置等。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投资预决算财政审核审批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林业局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科为林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其他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项目建议书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布局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环境保护、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必要的附件附表与附图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第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应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分析、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筹资方式、保障措施及相关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附表附图等。实施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建设单位要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进行项目估算和概算,并委托有项目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评议未通过的,不予审批。林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市林业局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部门依据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审批施工图纸,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审批实行建设资金到位审核制,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和资金来源渠道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报国家和省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划分:
1、对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2、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不论投资规模大小,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0%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组 织实施。
(二)由于项目实施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且调整后概算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0%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按照市政府第16号令《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仪器、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严禁随意采购、自行采购和场外采购行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为: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单位该项目的采购总量为准。
第十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范围,并按以下程序组织采购:
(一)对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生产用房、安全饮水、苗圃设施、林区道路和护林防火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项目,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实施部门采购(委托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由计财、纪检、相关业务科室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小组,以市级或县级财政预决算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基础组织采购。
(二)其他纳入《庆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采购限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和工程及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20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和工程、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可委托单位所在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三)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类项目定点供应商通知文件执行。驻峰以外的单位,也可按所在县财政局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类项目定点供应商通知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批准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派熟悉相关工程技术、责任心强并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施工员蹲点施工,负责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安全生产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负全责。建设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措施落实和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建设质量,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实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制。项目建设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仪器、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双方责任、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按建设进度分期支付,不得超进度支付资金;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项目资金必须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金融机构转账支付给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单位银行账户,不允许将项目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金使用审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竣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实行挂牌消号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文件资料: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批复,财务预决算报告及财政审批文件,项目变更、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资料(含账簿、凭证、报表),建设资金使用审计报告,拟交付使用财产物资清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文件,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自查验收报告等。
第八章 项目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林业建设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暂停报批新的建设项目等措施,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审批程序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投资规模超过批准总投资10%以上或缩小投资规模造成达不到项目设计目标的。
(三)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项目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不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造成项目严重损失浪费或安全责任事故,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五)虚报自筹资金到位数额,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伪造会计凭证,虚列项目费用支出,套取和侵吞项目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结算的。
(六)存在违反其他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或取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的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庆阳市直林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庆林计字〔2013〕32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林业厅、子午岭各国有林场 。
庆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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