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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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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林发〔2020〕365号

 

各县区林草局、各林管分局、巴家咀林场、局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有效遏制乱砍滥伐现象发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三五”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6〕35号)要求,认真执行限额采伐,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取得了明显成绩,保持了全市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持续“三增长”。但是,今年以来通过群众举报、舆论监督、抽查核查等渠道,发现了一些不良苗头性问题,如一些县(区)以土地整治、森林抚育之名违规采伐林木,个别县(区)为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滥伐林木,乱占林地;有的县(区)一些建设项目不经审批乱占林地,或批少占多等,有些违规采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必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制止,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管理措施,坚决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稳步增长

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近几年,我市每年限额内林木采伐大致在23万立方米左右。各单位要在林木采伐审批工作中,坚持不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因风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均须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三、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

各单位要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行为,坚决遏制大树古树移植之风。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以及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不属于古树名木的以外),其他都要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要采取现场督办、新闻曝光、行政问责等措施,确保对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树木的行为处理到位,行政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按照流程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事项。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公示--作出决定--送达回执等审批流程要完整。规范采伐证填写,不得错填、漏项和涂改。要加大森林资源督查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采伐作业区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采伐和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各单位要在每年的12月中旬前,以文件形式向市林草局报送本辖区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情况,并派专人参加省局林木采伐年审工作。

四、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对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在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耕地占补平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