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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抽查事项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清单类别 备注
6210272018000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是否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必要场地及设施;是否有林木种苗繁育、林木病虫害防治、苗木管护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区县检查事项
62102720180002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林木种子来源情况;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和良种使用情况;苗木综合控制条件、苗高、地径、根系等情况;苗木传染病虫害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区县检查事项
6210272018000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申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区县检查事项
62102720180004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是否存在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等滥伐林木行为;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区县检查事项
6210012018000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围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林木种苗违法行为发生情况,为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检。 市州检查事项
62100120180002 林木种苗培育繁殖基地 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行为;              
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种苗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苗调拨证;                
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子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林木种苗培育繁殖基地建设情况 市州检查事项
62000020180001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省级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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