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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抽查情况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林业局、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企业:

为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种苗培育繁殖基地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甘肃省林业厅关于2018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林业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的要求,市林业局从执法人员库随机抽出6名执法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从20181011日开始至1026日结束,历时半个月时间,对全市492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随机抽取的60家企业进行了检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依据

(一)抽查内容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执行包装、标签、广告情况;

   5、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6、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7、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抽查方式

1、听取企业的情况介绍,包括生产经营品种、数量、销售额、合作单位等;检查依法依规从业情况,包括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落实情况。

2、现场查看企业生产基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查阅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档案。

(三)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40号令),以及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抽查结果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抽查情况

1、市场主体抽检情况: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共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492家,本次随机抽取了60家进行检查,抽检率达到12.2%。符合随机抽查比例不应低于3%的要求。经抽查,总体上苗木培育成品苗数量充足,品种比较丰富,引进的彩叶树长势较好,极大地丰富了我市城镇绿化树种种类。油松、樟子松等中大规格苗木积压较多,管理不到位,次品苗多,个别企业发展受到限制,处在瓶颈期。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情况:全市随机抽查的60家单位中,已办证58家,办证率96.67%;需换证7家,换证率88.33%;需补办证2家。已办证企业管理规范、种苗来源清晰、标签制度清楚、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材料较齐全、并进行了种苗质量自检等相关经营生产活动,认定为合格。

3、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制度落实情况:应建立档案的60个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建立了生产经营档案,建档率100%;应使用标签的60个单位中,使用标签的有60个,占100%

(二)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抽查情况

60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苗木基地进行了现场抽检,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76.74%;应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60个单位中,开展质量自检的有60个,占100%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均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不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林木种苗出圃前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许可证过期未延续及无证非法经营现象。如:正宁县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正宁县长青苑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甘肃森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水子午岭苗木专业合作社、庆阳禾垣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镇原县宜茵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甘肃绿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没有换证;庆城玄马镇蔡坪村种植农民合作社、华池县城壕乡石嘴子村构树种植专业合作社2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现象

(二)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不全,内容填写不完整,没有专人负责,也没有专门存放档案的地方,档案零乱。二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签,标签制作、填写不规范,存在填写错误、缺项漏项、涂改的现象,一些标签内容与销售种子情况不符。三是个别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未能按照国标、省标开展自检工作,苗木分级完全靠经验;部分单位自检抽样强度不达标,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现象。四是部分单位育苗种子来源不清。 

(三)苗圃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一是部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基地种子储藏条件简陋,导致种子质量下降,种子含水量超标。二是有些苗圃选址不当,土层瘠薄,育苗种子来源不清。三是有的苗圃管理粗放,杂草较多,育苗密度过大,间苗不及时,苗木分化严重。容器苗有的控根不当,存在穿袋现象,有的未及时间苗,部分容器中保留多株苗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

各县(区)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始终坚持把良种壮苗生产作为最根本、最关键、最基础的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要进一步提高对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认识,加大对造林苗木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要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

各县(区)要持续宣传贯彻《种子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标准、制度,指导、监督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各项制度。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规范许可证的填写、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标签制度,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要督促和指导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设备,专人管理;要提高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制度认识,推动生产经营者对种苗质量进行规范自检。 

(三)要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良种壮苗;要加强林木种苗管理人员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增强业务工作水平,保证种苗质量管理的科学、正确、有效;要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促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依据《甘肃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抽查现场均已给出处理意思,许可证过期企业限期30天内换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抽查现场均已给出处理意思,无证企业一个月内办理好相关许可手续。

特此通报。 

 

  庆阳市林业局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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