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庆阳市林业项目评审审核规定》的通知
庆林发〔2017〕474号
庆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庆阳市林业项目评审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各林业总场,局直各单位:
《庆阳市林业项目评审审核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2日第11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林业局
2017年12月25日
庆阳市林业项目评审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项目评审审核管理,根据《庆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4〕112号)规定,结合我市林业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项目评审审核,是指市林业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林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调查规划、作业设计等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可靠性、实用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林业项目评审审核遵循依法依规和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林业项目评审审核分别由以下机构组织完成: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委托庆阳市工程咨询中心或采购选定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评审;
(二)营林生产作业设计由市林业生态环境调查规划院组织审核;
(三)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市林业生态环境调查规划院承担完成的林业生态项目规划设计、其他林业项目实施方案和调查规划,由市林业局林业技术科组织评审。
第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项目评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评审会议;
(二)出具评审意见;
(三)收集评审资料。
第六条 市林业生态环境调查规划院在项目审核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审核会议;
(二)必要时组织项目现地核查;
(三)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林业技术科在项目评审审核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采购选定;
(二)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管理和监督评审审核工作,督促出具评审审核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通知规划资金科、审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派员参加评审会议;
(六)负责评审审核资料归档。
第八条 项目主管科室对评审审核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以及前置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初审。
第九条 规划资金科对项目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评审审核所需资料,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及资料完整性负责,并配合做好评审核实工作,协同项目咨询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评审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文本。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评审审核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实施期限要求,于每月末向市林业局项目主管科室及林业技术科及时报送下月项目评审审核计划表(样式见附表1),由林业技术科汇总制定阶段性评审审核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审核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科室报送评审审核文本;
(二)项目主管科室对评审文本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林业项目评审审核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经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评审审核文本送交林业技术科;
(三)林业技术科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或送交市林业生态环境调查规划院审核;
(四)评审或审核机构接到项目文本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评审审核工作;
(五)项目咨询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评审审核会议讨论的意见完善项目文本,经评审专家再次审核签字后由咨询评估机构出具评审审核意见,连同项目文本一并送交林业技术科登记盖章后,送达项目主管科室;
(六)项目主管科室依据评审审核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咨询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咨询评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评审专家劳务费参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庆阳市林业项目评审工作制度(试行)》(庆林办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文中所涉表格请在此下载点击打开链接
庆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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