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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庆阳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直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及AB岗工作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离岗告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3-03-18 16:21:57 浏览次数: 【字体:

庆林党发〔2013〕18号

中共庆阳市林业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直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及AB岗工作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离岗告示制度的通知

各林业总场、市林科所党委,局直各单位党支部:

  《市直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及AB岗工作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离岗告示制度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庆阳市林业局委员会

                  2013年3月4日

市直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庆阳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暂行规定》、《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市直林业系统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勤管理,是指对工作人员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管理,具体包括迟到、早退、旷工、请销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所有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规定

第四条 请假类别有事假、病假、婚假、工伤假、丧葬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共八种。
(一)事假: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请事假。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因公伤残者除外)或因伤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三)婚假:工作人员因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工作人员初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享受30天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或再婚的,经批准可给10-15天婚假。

(四)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其伤情给予一定的工伤假期。
(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7天丧葬假。若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葬事宜的,可视距离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产假:产假是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享受的特定假期。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婚后生育或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增加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医院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可适当给予一定假期。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期回单位工作需要延长假期的,按病假相关条款处理。

(七)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组团考察等)和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葬假、探亲假)离开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一)局领导:按《庆阳市领导干部请销假报告暂行规定》执行,使用规范格式的《庆阳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局长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以内的,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口头请假;外出3天及以上的,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长书面请假,同时报告市委书记。局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外出的,2天以内向局长口头请假,3天及以上的,征得局长同意后,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

(二)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科长(主任)在工作日期间外出3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科室其他干部外出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科长(主任)请假3天以上、其他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30天以上的提交市林业局党委会讨论审批。

(三)局属单位领导干部:总场、市林科所及局直单位主要领导向市林业局局长请假,3天以内口头请假、3天以上书面请假。其他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3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市林业局局长。30天以上的由本单位报市林业局党委审批。

(四)总场下属林场,总场、市林科所、市森林公安局下设科室(站、所)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由主管的上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内口头请假、3天以上书面请假。其他负责同志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林场(科室、站、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天以上的,经本林场(科室、站、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由上级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上级单位主要领导。

(五)下属单位一般工作人员:5天以内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30天以内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0天以上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凡连续请病假、工伤假10天以上的,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工伤假应有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未及时鉴定的,暂以医院证明为准,按病假批准,是否属工伤,待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按工伤假对待)。请假超过半年的,报市林业局备案,除附上述证明和《请假审批单》复印件外,病假还需附单位调查核实同意请病假的证明原件,工伤假必须提供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职工请假应履行事先请假和事后销假手续。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办理审批手续,因病或急事本人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事后补假,也可委托家属或他人代为办理。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对待,事后补假无效。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九条 领导干部获准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随时联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条 本辖区、本单位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急、难、险、重任务时,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县级以上干部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出行到省外的,要参照请假审批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全年累计病、事假未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冲销年休假天数;超过3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当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但因承担野外工作或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没有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可以在下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四条 单位整体考勤管理,实行在单位时间内控制缺勤人数的考勤办法,即当一个单位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一个月之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核要降低该单位全年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等次,并将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人数控制在10%以内。

(一)请假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旷工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迟到、早退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每人一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连续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

  (二)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程序报批辞退。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及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不计入年休假期;但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应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假期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层林场工作人员公休假可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在全年应休天数限额内调整轮休。

第五章 考勤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请假填写相应的《请假审批表》,批准的请假手续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备案。请假超过半年的,经单位批准同意后,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人员考勤登记汇总制度,各单位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专人做好考勤登记,并于每年6月、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林业局。

第二十条 对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不上报情况或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假期脱离工作岗位的,一经发现查实,除诫勉谈话外,其请假天数一律按旷工对待,并落实相关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贻误工作或有渎职行为的,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的,按旷工一天对待。上班期间私自参与娱乐、赌博、酗酒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办公室玩网络游戏以及擅自脱岗的,一经核实,按相应制度规定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勤管理应作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平时考核工作紧密挂钩。考勤结果作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优选模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直林业系统AB岗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同一岗位的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近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实行AB岗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方便职工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有效落实。各单位(科室)除不适宜设AB岗制度的特殊岗位外都应实行AB岗,并要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AB岗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三、AB岗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业务交接工作,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时,B岗责任人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保证工作不出差错。

四、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短时间离开岗位的,应报告岗位直接领导同意,指定相关人员代办业务。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无法到岗,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业务事项,并做好业务交接,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五、单位(科室)负责人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主要负责人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六、对不实行AB岗制度,影响职工群众办事的,或因推诿、扯皮、空岗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市直林业系统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职工群众到机关或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职工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职工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单位(科室)经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当职工群众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要及时受理,或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职工群众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科室)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分管领导与相关业务经办商议后,由分管领导将结果告知职工群众。

  六、各单位(科室)要将各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职工群众索取或查阅。

  七、凡需一次告知职工群众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庆阳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庆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直林业系统离岗告示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时间、事由及到岗时间。

二、无论何种原因,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工作人员离岗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需向科室(办)负责人汇报、经科室(办)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科室(办)负责人离岗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三、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及时按审批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四、各科室(办)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所有岗位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指定代行职责人员(AB岗制),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业务中断,影响职工群众办事。

五、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对违反离岗告知制度有关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处分外,应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六、发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岗。

抄送:局领导,各木材检查站,机关各科室。

中共庆阳市林业局委员会 2013年3月4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市直林业系统考勤情况统计表

单位 : 统计月份: 年 月 — 月


天(次)数 误工类型姓名

病假

事假

婚假

工伤假

丧葬假

探亲假

产假

年休假

矿工

迟到

早退

出勤

天数

出勤情况汇总

注:此表每半年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填报人: 领导签字:


附件2:

庆阳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外出地点

外出起止时间

( 天)

外出联系电话

外出事由

所在单位

领导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销假时间

备案情况

注:本表适用于市林业局领导向市政府领导请假。

附件3:

市直林业系统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外出地点

外出起止时间

(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外出联系电话

外出事由

所在单位

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备案情况

注:本表适用于各林业总场、市林科所、森林公安局县级干部、局直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

附件4:

市直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编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所在科室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本年累计请假天数

本年累计 事假天数

请假事由

请假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科室审核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请假类别认定及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