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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06 10:38:19 浏览次数: 【字体:

甘林计函〔2015〕181号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我省林业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省林业厅党组扩大会议近期研究通过了《甘肃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林业厅

2015年3月19日

甘肃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管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及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林业计财部门综合管理本级林业建设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业务部门组织开展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论证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职能等;

(二)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下达;

(三)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竣工验收等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负责开展归口管理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配合做好归口管理的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的编制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

(五)开展林业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按规定报送林业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准备相关材料;

(六)配合林业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林业项目资料,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 按林业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林业建设项目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的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查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计财部门结合国家年度投资政策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适时发布年度林业建设项目申报信息,组织开展年度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单位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效整合、公开申报、开放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本辖区、单位(含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开展项目遴选、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林业项目库分类及建设管理按照《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申报审查机制。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单位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逐级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同时提交部门和单位的项目审查意见。申报文件应分别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市、县和省属单位上报文件和审查意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审查。省级审查由计财部门和业务部门、单位共同承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业务技术层面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初审,并提出初选意见。计财部门在全面审查市级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投资方向进行初审。

召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商会议。按照《甘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会商制度》规定程序,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决定申报项目入选省级林业前期储备项目库名录。省级林业前期储备项目库名录确定后,在甘肃林业网公示。对审核不合格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建立的林业前期储备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各地、各单位要按国家和省级部门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申报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建设项目论证专家库,对向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应从全省林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分别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八条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省级投资项目按业务归口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申报、入库、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获得批复,待投资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3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单纯购置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级投资项目按业务归口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七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实施分级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属单位初步设计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和县级单位初步设计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要及时按要求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八章 项目监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对申请验收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方面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林业建设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要全面掌握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信息,并将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凡不涉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应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回项目申报单位。

(一)《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主要章节、内容缺失,出现张冠李戴等错误的;

(二)建设方案、技术方案存在明显错误或严重失误的;

(三)建设地点未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的;

(四)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审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被核减30%及以上的;《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概算被审查核减10%及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对其咨询成果质量负责。同一编制单位咨询成果在1年内累计出现第三十六条任一情况3次的,或同一项目文件经2次(含2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深度要求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咨询成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现弄虚作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国家林业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应招标项目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资金损失的监理单位,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和管理机制,促进投资项目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林业投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和省级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项目库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依照项目建设程序和投资政策要求建立、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林业财政项目为主,进行项目申报、审查、论证、批复、实施、验收和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业务平台。

第三条 林业项目库按照属地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设置、合理有序、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凡是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林业项目都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做好本级及所属辖区、单位项目库建立与管理责任。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项目库管理相关制度建设;省级项目库的汇总、录入、整理和日常管理,并对入库重点林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负责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更新、维护和项目跟踪管理工作;进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的复审上报、并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单位抓好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所属林业局负责项目库项目的初审上报、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更新、维护及辖区内所有林业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林业单位的计财部门综合管理、业务部门专项管理,项目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及实施等工作,共同做好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计财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标准文本)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批复等工作;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下达及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业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标准文本)、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竣工验收等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制定和评价工作;配合做好归口管理的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单位职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格按照批复实施项目;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和绩效自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进入林业项目库的项目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各项目审批和管理要求,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库分类

第七条 林业项目库按资金渠道分为: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库和林业财政项目库两类;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为:储备项目库、执行项目库和建成项目库。

第八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库分类:

(一)储备项目库。包括前期储备项目库和前期工作项目库2类。

1.前期储备项目库——各地、各单位已进行初步策划论证,有建设意向和规划思路且项目建议书经市、县级和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审核、会商,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2.前期工作项目库——已进入前期储备库且通过专家论证并得到国家或省级管理部门批复立项,但建设资金没有下达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执行项目库。包括新开工项目库和续建项目库两类。

1.新开工项目库——国家、地方管理部门拨付资金,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2.续建项目库——正在实施且需多年投入建设的项目。

(三)建成项目库。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九条 林业财政项目库分类:

(一)储备项目库——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拟开展建设尚未下达资金的项目。

(二)执行项目库——已下达资金正在实施的项目。

(三)建成项目库——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投入运行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库建立程序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分级设置、逐级入库。市、县及省直属单位可根据项目类型、管理权限和三项子库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项目库建立程序。本办法仅对省级项目库建立程序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库建立程序:

(一)发布省级项目库建设年度信息: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级部门年度政策要求和投资方向,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内容、申报材料格式、申报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或总投资按上年度国家和省级实施项目数量或投资总规模的150%控制。

(二)前期储备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按省级林业项目库建设年度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筛选、审查,逐级提交入库项目申报材料。

前期储备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电子版(1份)和纸质版(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文件和审查报告等(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审查报告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提出审查具体意见:

⑴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林业政策和国家、地方总体规划要求;

⑵是否有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

⑶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和建设计划是否基本确定;

⑷是否有初步的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

(三)前期储备项目库入库审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入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进行会商研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列入省级前期储备项目库。

(四)前期工作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根据国家和省级年度投资重点方向、实施区域、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等要求,从前期储备项目库按排序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拟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数量或总投资按本年度国家和省级实施项目数量或投资总规模的150%控制)。通知初选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

单报单批类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和纸质版(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文件和审查报告等(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和省上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图表等附件。

打捆类项目申报材料:计划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文件和审查报告等(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审查报告应从以下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⑴项目建设是否必要、可行,综合效益是否显著;

⑵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是否明确,文本框架和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⑶市场调研、发展预测分析和评价是否客观;

⑷项目自然条件及水、电等基础资源条件是否满足建设需要;

⑸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是否齐全。

(五)前期工作项目库拟入库项目审查论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计财部门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要求入库的单报单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依据专家审查论证意见进行淘汰和优选。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前期工作项目库,推荐上报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批复。打捆项目经省级林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和计财部门审核后,按会商制度进行会商,确定列入拟上报国家计划名录,按程序推荐上报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

(六)前期工作项目库拟入库项目批复:国家或省级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批复立项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正式进入前期工作项目库项目名录。并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按国家林业局、省级部门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执行项目库入库项目分别按国家或省级部门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予以确认,符合建设程序阶段性要求的项目,分别进入新开工项目库或续建项目库。

(八)建成项目库入库项目须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林业财政项目库建立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级部门年度政策要求和投资方向,每年1月底和9月底发布林业财政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内容、申报材料格式、申报时限等做出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按省级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筛选、审查,逐级提交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级林业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标准文本或实施方案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资金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标准文本,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按国家和省级部门相关要求,编报申报材料。

(三)项目入库:按照资金分配方式实行不同的入库程序。

1.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经省级林业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分别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和标准文本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会商。通过评审但当年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列入下年度申请实施计划,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再重新申报;通过评审或符合条件并在当年下达资金的项目纳入执行项目库。

2.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经省级林业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分别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申报材料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会商。按特定任务、对象及相关因素数据分配下达资金,将分配计划结果纳入执行项目库。

第五章 项目库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负责对入库项目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入库项目质量。根据所征集项目的情况,将项目分别列入相关项目子库,并建立完善详实的项目数据库。

第十四条 项目达到分类项目库要求的,及时调整进入对应项目库。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一经入库,不得随意调整。对已进入储备项目库或执行项目库的项目,若项目建设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变更项目或退出项目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调整、变更或退库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林业厅审查。省、市、县三级项目库统一调整、变更或退库。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应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退出和项目库的更新。项目库原则上1年滚动调整1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及时退出储备项目库:  

(一)项目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

(二)项目入库三年内仍不具备立项条件;

(三)被发现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

(四)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重新申报的;

(五)项目单位申请出库的;

(六)经确认的其他不适合项目建设的情况。

对退出储备项目库的项目,以后再次申请入库的,应根据新的情况重新编报、审核、论证项目申请入库材料。

第十七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后,按照《甘肃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林业财政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础资料、入库出库信息、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全省林业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实行资源共享、上下联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级项目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