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资金稽查办法(暂行)
甘林计函〔2015〕2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业资金监督机制,促进林业资金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各类林业建设资金。林业贷款和市(州)县(市、区)安排的林业建设资金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林业资金稽查分为年度稽查和专门稽查。年度稽查每年开展2次,上下半年各1次;专门稽查根据国家和省上安排进行。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有下级预算单位的厅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稽查制度,加强对林业资金的稽查。
第四条 全省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由甘肃省林业厅计财处(以下简称“厅计财处”)归口管理,厅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稽查办”)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稽查任务时,组成稽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稽查工作组主要由厅稽查办人员组成,如因工作需要,可联合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稽查工作组。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稽查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稽查内容:主要对本年度前三年的林业资金拨付、 到位、核算、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稽查。具体包括:
(一)资金到位情况。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下达投资计划情况,资金使用单位资金到位情况,有无截留、滞留、违规抵扣资金等问题;
(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和批复文件使用资金,有无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虚列、置换、超标准建设、损失、浪费资金甚至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等问题;
(三)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是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规范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负责人、业务人员和会计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情况;资金运行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按国家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设置情况,财务报销手续是否完善,是否严格履行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记账依据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等问题;
(四)项目效益情况。项目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情况,是否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五)近期审计、检查及上年度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国家林业局及其他部门安排的稽查任务和其他需要稽查的情况。
第三章 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稽查程序:
(一)制定稽查计划。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和省林业厅工作部署制定年度稽查计划;
(二)制定稽查方案。根据年度稽查计划,于稽查工作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拟定稽查方案,确定稽查内容、稽查范围和对象、人员组成、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人员组成应遵循人员交叉和辖区回避等原则。稽查方案报请厅领导批准后印发稽查通知。专门稽查根据稽查任务制定专门稽查方案,明确相关要求;
(三)组成稽查工作组。稽查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厅稽查办抽调人员组成稽查工作组,对稽查人员进行集中专项培训,做好基础资料和稽查依据文件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
(四)实地稽查。稽查工作组到各级林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场稽查。稽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账簿等相关资料送达指定地点进行集中稽查。
(五)稽查工作记录。统一使用“甘肃省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底稿”,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当收集证据,及时与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存在的问题。稽查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提交稽查报告。稽查工作组应在稽查任务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向厅稽查办递交稽查小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查项目概况、稽查内容、查出的问题、整改或处理意见、其他事项说明和取证材料等。厅稽查办根据稽查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对各稽查组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整理和汇总:
(七)稽查通报。厅稽查办会同厅计财处,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在全省林业系统内通报。并向被稽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当地政府;
(八)整改。被稽查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厅稽查办。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督促被稽查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九)整改落实。厅稽查办收到被稽查单位的整改报告后,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可靠。
第八条 稽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座谈。听取被稽查单位基本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询问;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稽查单位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和有关资金拨付、使用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验。根据需要到项目实施地点查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查盘点物资财产和货币资金,对照核实会计账簿与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厅计财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林业资金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制定林业资金稽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稽查计划、确定稽查重点,全面安排稽查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林业资金稽查工作。
第十条 厅稽查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稽查方案,组织开展稽查和提交稽查报告,对稽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二)指导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
(三)督促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四)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监管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年度稽查报告;
(五)研究完善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负责对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培养专业稽查人员。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组长负责制,稽查组组长对稽查人员明确分工,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和督促各成员按时完成稽查任务;
(二)加强业务学习,忠实履行职责。认真查阅被稽查单位会计资料,提出质询,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客观准确反映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对稽查结果负责;
(三)不得将未经通报的稽查情况擅自对外公布和泄露,不得参与和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和省林业厅“十二条”规定以及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第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稽查组开展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稽查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资料,不得阻碍稽查工作:
(二)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确保稽查反映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严重,追究或建议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弄虚作假的;
(四)拒不整改或虚报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对被查出问题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视其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暂停新项目审批、调减当年或下年投资计划、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厅稽查办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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