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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4-03-31 16:42:3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林业局,华池、合水、湘乐、正宁林业总场,局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厅甘林计函[2014]158号文件转发的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 规划资金-资金管理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林业局

2014年3月28日

庆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40份

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

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专项任务,并相应安排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的所有项目单位。

  第四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分配、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并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受理、审查测试、审批、行政执法保护和林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方面的支出。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支出;相关制度建设、政策研究支出;筛选、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等相关支出。

  (二)测试指南编制支出。分别保护名录的种属编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支出;开展已知品种调查、建立品种数据库、DNA指纹图谱数据库、测试指南印刷(购买)等支出。

  (三)实质审查(测试)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实地审查支出;组织专家实质审查支出;新品种测试支出;提交实质审查报告和测试报告支出。

  (四)测试机构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测试分中心、测试实验室和专业测试站等测试机构维持及运行支出;已知品种收集、保存支出;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差旅、会议、培训等支出。

  (五)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支出。建立行政执法试点支出,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和开展行政执法宣传、培训、能力建设等支出,执法督导检查和重点案件督办支出。

  (六)林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支出。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支出;推进林业专利技术产业化支出;林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及预警机制建设、举办林业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大活动支出。

  (七)出版支出。出版林业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相关的资料整理编辑和出版支出;行政执法宣传资料编辑出版。

  (八)能力建设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管理人员、代理人、执法人员等培训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业专利等相关研究支出;相关网站、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支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业专利国际合作交流支出。

(九)新品种转化应用和宣传支出。林业授权新品种的转化推广应用支出;编辑出版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资料支出;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宣传推介及相关会议等支出。

(十)与林业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一)材料费。用于新品种测试样品购置、运输费用,以及实验药品和实验材料等购置、运输费用。

(二)试验测试费。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产业化测试发生的检测、测试费用,试验测试所发生的水、电、气、暖等消耗费用。

(三)办公费。用于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购买的书报杂志等支出。

(四)印刷费:用于公报、出版物、宣传册和会议资料的印刷出版。

(五)邮电费:用于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费等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用于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必需的GPS、面积测量仪器等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支出。

(七)维修(护)费:用于测试机构的测试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支出,以及相关网站、数据库建设维护运行费。

(八)差旅费:用于开展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九)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论证、验收、座谈及审定等会议支出。

(十)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场地和交通工具租用,以及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十一)劳务费:用于林业植物新品种实审专家费、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和专家咨询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二)其他费用:用于新品种技术协作、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成果报告的编制等支出,以及与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保护应用直接相关的除上述业务活动开支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科技中心每年根据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计划,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有详细的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工作的需要,在对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一)“一上”申请。科技中心在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细化分配意见,报送计财司审核后,由计财司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上”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编制报送包括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一上”,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审核。

(二)“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将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 “一下”控制数下达科技中心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报计财司审核同意后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各预算单位根据 “一下”控制数,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日内,及时批复下达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同意后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批复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支出预算,并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年底前向科技中心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科技中心及时汇总项目总结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五条 各单项项目任务完成后,科技中心要会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成果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提高投资计划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审核、下达、执行和验收等。

第三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林业局设立,旨在通过探索和推广适应新形势的防沙治沙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等,实现以点带面推进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的目的。

第四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防风固沙林营建,防沙治沙适用技术、科技成果的引进和示范,防治模式探索,政策完善与机制创新,开发利用探索和实践。

第五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行中央扶持、地方配套、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投入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固沙、造林、先进适用技术、科技成果的引进和示范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60%,示范区所在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

第六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以计(财)文号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投资计划工作,汇总审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规模和建设重点,编制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征求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组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检查验收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计划安排、计划执行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指导纳入年度投资范围的示范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示范区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示范建设区的地点、内容、规模、时限以及配套资金等。示范区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抄送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投资计划执行的监管,严禁擅自调整计划,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后方可调整。严格建设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完成后,要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验收办法,及时对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报告等材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送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提高投资计划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层林业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审核、下达、执行和验收等。

第三条 根据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相关规划,林业工作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县林业站建设、标准化林业站建设、基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及基层林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等,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地方开展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

第四条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健全,人员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专业技术力量强,能够有效履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层林业工作站。

第五条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内容依据《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标准化林业工作站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实行中央扶持、地方配套、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投入机制。每个标准化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10-20万元,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配套、市县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其中省级财政配套不得低于60%。

第七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以计(财)字文号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投资计划工作,汇总审查省级上报的建议计划,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规模和建设重点,编制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征求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组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投资计划安排、计划执行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指导纳入年度建设范围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配套资金比例及金额等。年度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后实施,并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投资计划执行监管,严禁擅自调整计划。对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严格建设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验收办法,及时对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广典型经验。检查验收报告等材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送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