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林业局 庆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林业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林计字〔2014〕37号
华池、合水、湘乐、正宁林业总场,市林科所、市森林公安局、市种苗站、市森防站、市经济林木站、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巴家咀林场,各木材检查站: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林业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程序和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规发〔2013〕230号),市政府印发的《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0〕123号)、《庆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3〕79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13〕3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级政府采购流程的通知》(庆市财采〔2014〕5号)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林业系统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直林业系统实施的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建筑物新建和修缮工程,林区道路、安全饮水、水利灌溉、苗圃基础设施、护林防火设施等构筑物新建和修缮工程,中央和省、市财政投资的造林、封山育林、林木种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实施部门采购(委托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由计财、纪检、相关业务科室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小组,以市级或县级财政预决算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基础组织采购。
二、其他纳入《庆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采购限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和工程及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20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和工程、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可委托单位所在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三、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类项目定点供应商通知文件执行。驻峰以外的单位,也可按所在县财政局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类项目定点供应商通知文件执行。
四、林场生产经营雇用社会劳务服务,由林场所在县财政局会同林业总场根据劳务强度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年度劳务价格控制标准;林场在劳务价格控制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劳务供应天数计算支付劳务服务价款。
五、苗木培育所需种子、造林所需苗木采购,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参照协议供货办法采购。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严禁随意采购、自行采购和场外采购行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为: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单位该项目的采购总量为准。
七、市林业局制定的《庆阳市直林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庆林计字〔2013〕32号)中有关政府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林业局
2014年5月27日
庆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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