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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庆阳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1-11-10 15:25:2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财政局庆市财办[2010]14号

(2010年6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经营性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市级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管理,授权经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受市政府委托对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收入、支出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资产经营范围包括:

  (一)出租出借。包括各单位门面房、政府直管公房、未出售的公有住宅、场地、培训中心、宾馆等;

  (二)生产经营。各单位后勤服务中心、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宾馆饭店等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及占用费等;

  (三)在国有土地上采用多种形式开发的经营性房地产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等;

  (五)单位内部以服务为目的的资产(如职工、学生食堂等),不列入经营性资产的范围,但有对外经营活动的纳入。

  第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资产时,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局审批;事业单位利用经营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审批,批准后委托市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经营中心)统一经营。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的出租、承包和租赁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凡不按规定程序的租赁行为,一律视为无效。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的出租、承包和租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定价招租。

  公开竞价招租程序和办法按照《庆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公开竞价招租办法》(庆市财资[2007]24号)执行。

  定价招租的价格由市国资局确定,原承租户优先,租期及租用价格一般一年一定,对投资期长的经营项目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出租、承包和租赁确定后,经营中心负责收取租金。承租户一资性交清承包期内的租金或承包金,并按租金的20%缴纳履约金,承包期结束后履约金一次性退还承租人。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时(包括已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合同或协议到期续租的),经营中心与承租人必须签订由市国资局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承租人租期内为了经营发生的装修等费用,租期结束后由承租人自行处置,但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保证原有资产形态的完整和安全,否则履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承租人在租期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私自转让从中收取转让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市国资局、经营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执行中,如一方违约,双方可采用协商的办法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的原单位必须供给租户水、电、暖;对承租户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水电暖费的,原单位与经营中心协调无果的可停止供给,同时经营中心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经市国资局审批,对单位的富裕办公设施或闲置资产,可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增加国有资产收益。

  各单位对现有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应保持安全和完整,对于要改变已出租公房用途的,须报市国资局审批后予以变更,并由经营中心与原承租户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收入(以下简称经营收入),是指各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从事对外出租、出借、生产经营等活动获取的收益,包括:

  (一)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二)附属各单位的后勤服务中心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经营收入采取“专户储存,集中收缴”的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市国资局批准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由市国资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使用。

  第十五条 对未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一经查出,应按规定将经营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对于逾期未缴的单位,市财政局采取预算扣款和预算外收入抵扣强制收缴,并收回管理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按照收入总额的20%提取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拨付原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主要用于经营资产日常水电暖、卫生等管理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国有资产的购置支出等。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的维护和维修费,由经营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八条 经营中心设立经营收入汇缴专户,专门收缴各单位经营收入,其他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设立经营收入账户。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缴入市经营中心汇缴专户后,按季度由经营中心提出分解意见,报市国资局审核。在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滞留、坐支、挪用。

  经营中心按季度对经营收入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的支出(以下简称经营支出)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收入在上缴财政之前,支出内容包括:

  (一)按照规定提取的各项税费;

  (二)退还租金、履约金等;

  (三)公告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

  (四)拆迁补偿、履约赔偿等费用;

  (五)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营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前款所列第一、二、三、四项支出,由经营中心提出意见,市国资局审批;

  (二)其他支出经营中心提出意见,20万元以下由市国资局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市国资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规避,未如实申报经营收入的;

  (二)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经营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以任何名义向所属单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属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的;

  (四)以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所属单位应上缴的经营收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国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