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时报】案例判决促进新品种保护法规出台
骆会欣
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称《若干规定(二)》)正式施行。我国植物新品种维权从此有法可依,不再困难重重。
本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共二十五条,其中有四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直接来源于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于仁春律师团队代理案件所形成的裁判规则。
从首例案件算起,于仁春从事植物新品种权维权诉讼已历经10年。从其维权经历,可以了解国内植物新品种权事业的艰难历程。
十年维权:
曲折跌宕 树典型创标杆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是唯一的植物新品种权案。该案2011年11月9日立案,2016年3月26日结案,先后历经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新一审后再败诉、又重新上诉后二审败诉、再依法申请至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审查、最后再审胜诉。
该案胜诉打开了中国无性繁殖新品种保护这个解不开的死结,犹如一针强心剂,唤醒了众多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
该案胜诉后,备受鼓舞的“三红蜜柚”品种权人蔡新光委托于仁春律师团队,走上维权之路。
广西南宁辖区内很多政府机关公开招标采购“三红蜜柚”,中标者多是未经授权生产“三红蜜柚”种苗的单位。律师维权团队在南宁市辖区内对以“三红蜜柚”名称开展招标采购非法生产“三红蜜柚”种苗的侵权行为发起诉讼。
3件诉讼案中,有一件通过调解对品种权人进行赔偿,另两件在中标后与采购单位私自修改供货合同中的品种名称并以此抗辩,声称实际销售的种苗并非“三红蜜柚”。该案法官认为需要进行“品种同一性鉴定”,而“三红蜜柚”种苗田间鉴定需要果树种植4年并挂果后才能进行。这一举证的技术难题使得针对非法生产或销售种苗的维权之路变得遥遥无期。
与此同时,本可乘胜追击的“美人榆”维权案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溃败和打击。品种权人状告河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非法种植苗木侵权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竟然判决品种权人败诉。
维权团队开始对案件逐一梳理,奋力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维权开辟新路。
他们先从“三红蜜柚”侵权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认为“三红蜜柚”果实的生产、销售是授权品种种苗实现和获取价值利益的关键所在。经过分析论证和取证后,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大润发超市)提起全国第一例状告商超销售果实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一审败诉。但律师团队最关注的不是一件案子的胜败,而是该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进程的推进。
此时正值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知识产权类案件二审可直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大大缩减了诉讼时长。
团队再次对河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侵权种植“美人榆”苗木案提起诉讼。
两个案件先后直接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极为严峻的植物品种侵权现实、品种权人无力维权的现状以及由此导致的尖锐社会矛盾极为清晰地展现在法官面前,加大了他们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
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宣判“三红蜜柚状告商超销售果实侵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该案历经一次庭前会议、一次开庭、两次法官会议讨论,三次邀请专家座谈,十六次合议,十六次修改判决书。
该案判决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通过该案统一了长期存在争议的裁判标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裁判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这让包括“美人榆”在内的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维权看到了希望和胜利的曙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2018年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圣诞红”案件判决维持一审品种权人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红蜜柚种苗案维权案”一审败诉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四季春1号”巨紫荆维权大获全胜……
《若干规定(二)》正式施行,表明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决心。
十年争议:
思变创新 铸就法律规则
从2011年于仁春律师团队代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维权案件开始,在庭审交锋中,同物不同名、来源合法、农民自繁自用以及私人的非商业使用等说辞,常常被侵权人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辩论中形成的法律规则。
2011年-2016年,“美人榆”品种权人起诉吉林省九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非法种植行为一案中,“商业目的”和“非法种植行为构成侵权”是庭审的两大热点、难点,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
最初,行业人不理解,法官也不支持,城市绿化美化是公益事业,怎么能说是商业目的?
九台园林处没有从品种权人处购买“美人榆”,而是擅自进行种植使用,其自繁自用的行为是否暗含了商业利益?是否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
经过几轮庭审辩论,最终法官支持原告主张,并通过此案明确了商业目的的判断规则:一是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应当综合考虑是否损害品种权人利益、是否含有商业利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二是对园林绿化公益事业单位通过购买少量授权品种苗木进行扩繁后的种植行为,应认定为构成生产侵权,即非法种植行为构成侵权。
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种子法》对侵权认定删去了“商业目的”的要求,直接通过立法降低了维权的门槛。
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三红蜜柚状告金果公司苗木侵权案”中,明确了“基于授权品种名称具有独特性,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名称相同的品种可以推定为同一品种,应当认定品种权人完成了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降低了品种权人的维权举证难度。
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草莓“圣诞红”种苗侵权案中,确定了DNA鉴定“品种同一性”的法律效力,同时对涉外品种权享有同等保护和国民待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个个极具争议的案例形成的一条条裁判规则,指导着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成立后,聚焦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征求农业林业界和法律界的意见,坚持立法目的和原则,注重实效性。
《若干规定(二)》共二十五条解释,直接将司法实务中急需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形成裁判规则,指导司法实践,对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的植物新品种立法保护、育种创新等意义尤为重大。(《中国绿色时报》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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