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件内容
| 信件情况 | |||
|---|---|---|---|
| 标题 | 关于鹦鹉养殖 | ||
| 写信人 | 慕** | 写信情况 | 2025-03-18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信件内容 |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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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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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办结日期 | 2025-03-23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栏目中咨询“关于鹦鹉养殖”的留言收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文件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合法养殖鹦鹉品种范围 (一)个人养殖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作为宠物的,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出售加载“专用标识”鹦鹉给个人作为宠物的利用活动,且不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繁育后代的,个人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手续,按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自觉接受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销售单位应当全面记录购买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做到可追溯,并告知购买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繁育动物后代。 (三)除上述鹦鹉以外其他鹦鹉,一般不作为宠物饲养,确需饲养的,应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方可饲养。 二、人工繁育许可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防疫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市)、市(州)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2.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3.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查合格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4.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三)“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审核合格后,审批备案。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省级审核周期为20个工作日。 四、关于养殖补贴 目前国家及地方尚未设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项补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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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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